受疫情影响交房可顺延 苏州出台措施保障新建住宅供给 优化开发建设节奏

时间:2020-02-29 10:20:12 来源:姑苏晚报

  (记者 王安琪)昨天,苏州市住建局出台《关于应对疫情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对项目预售条件、分期预售面积作出调整,顺延开竣工时间、交付期限,完善了购房资格认定。这既是减缓疫情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有效应对,同时也是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知指出,调整项目预售条件,使房企可以按照正常节奏推进楼盘上市,提高市场新建住宅的有效供给,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平衡供需两端。对2020年1月24日前土地已成交并已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的房地产项目,因突发疫情影响其前期规划、施工手续、工程进度等情况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申请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同时,明确房地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按原标准执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其中,对土地成交价格超过市场指导价须工程结构封顶或竣工验收后预(销)售的项目,申请预售时间节点可适当提前,具体标准为按正常合理工期核减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

  调整分期预售面积要求。分期销售项目每期申请预售面积由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要求,调整为高层、小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优化开发建设节奏。

  开竣工时间、交付期限顺延。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顺延时间均按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确认。行业主管部门将提出指导性意见,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使房企可以按照正常的施工工期完成开发建设,避免出现开发建设单位急于追求建设速度,而忽视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保障住房品质。

  完善购房资格认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太仓市、昆山市购买住房时,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缓缴、免缴社会保险费的,提供人社部门相关证明或由人社部门核查属实,购房资格审核视同正常缴纳。

(责编:严 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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