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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苏州市中考录取原则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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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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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苏州市中考录取原则和方法
(1)录取原则
各类学校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按分数与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时根据各批次(类别)学校的招生计划,划定各批次(类别)的投档分数线,然后在上线考生中,按照本人所填的志愿顺序的先后进行录取。具体操作办法:一是前批次(类别)先于后批次(类别)录取;二是同一批次(类别)按报考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三是在同一志愿上统招志愿先于择校志愿录取,四是同一统招志愿和同一择校志愿均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录取方式
今年市区高中段招生继续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为此市招办和各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考生的电子信息采集与整理、计算机设备配置与调试,网上录取开始前的培训、演练等工作。
(3)录取批次
提前录取——师范教育。苏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实行统一提前录取,考生只可填报一所学校。
零志愿录取——苏州中学面向市区招收的国际班。填报零志愿的考生,在第一批录取学校招生开始前组织录取。
第一批录取——四星级普通高中。考生最多可填报统招志愿和择校志愿各3个。
第二批录取——其他普通高中和五年制高等职业类学校。录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普通高中,考生最多可填报统招志愿和择校志愿各2个。第二阶段为五年制高职类学校,考生最多可填报统招志愿3个(其中包括1个艺术类志愿),每个志愿下面还可选择2个专业及专业服从。
第三批录取——各类三年制和四年制中专、职中和技校。考生最多可填报统招志愿6个。填报中专、职中、技校,每个志愿下面还可选择2个专业及专业服从。
考生各批志愿均未录取时,市招办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和计划,有未完成计划的学校与考生直接见面,开展录取工作。
(4)加分政策
中招加分政策根据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2007年报考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考生办理加分手续须知》的通知(苏教基〔2007〕24号)执行。
①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现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因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因公牺牲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其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②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③两院院士的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④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在国外连续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其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上述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供相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和材料,由学校集中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汇总,经市招生委员会审验同意,在苏州教育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后,由市招办统一办理加分手续。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以最高一项计入,不重复加分。
(5)残疾学生照顾政策
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1987〕教职字008号)的规定办理。
(6)普通高中实验班招生办法
普通高中举办的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实验班继续招生。实验班招生方案必须由市教育局重新审批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各类实验班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实验班录取是在学校统招和择校计划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校按其招生简章公布的实验班录取原则和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招办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结果。未经批准的实验班一律不准进行招生。
5.民办高中招生
苏州国际外语学校、通才实验学校、苏州外国语学校、新草桥中学和中加枫华高级中学等民办高中继续在市招办的指导下,仍在省批准的招生范围内招生。民办高中招生简章必须送审批机关和市招办审核备案,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与公办高中同时公布。民办高中招生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填报志愿,与第二批一阶段普通高中同批录取。二是自主招生,将原来的分散录取改为集中录取,第一批投档时间:零志愿录取结束后。第二批投档时间:四星级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第三批投档时间:三星级和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
(小品摘自苏州招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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