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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机密”即跳槽 工程师上演商业“无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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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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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张帅 通讯员 王刚)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商业秘密关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化学工程师聂某却把原“东家”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外人。昨天,相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依法对被告人聂某、李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弗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弗克公司”)经长期研发,拥有聚羧酸盐减水剂产品生产技术。被告人聂某系弗克公司工程师,参与公司聚羧酸盐减水剂技术的研发,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该技术负有保密义务。
但是,聂某违反保密协议,与李某共同商量,把这项技术提供给李某。随后,李某成立了一家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聂某从原公司跳槽,转到这家公司担任技术指导。李某的公司获得聚羧酸盐减水剂产品生产技术后,大量生产销售聚羧酸盐减水剂。经过弗克公司报警,警方介入调查,李某非法获利,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弗克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弗克公司聚羧酸盐减水剂生产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聂某与弗克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其违反保密义务,与李某经同谋,把该商业秘密提供给后者使用。被告人李某明知该商业秘密是被告人聂某违法提供仍予使用,给弗克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xinyu摘自苏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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