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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哺乳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律师团为您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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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1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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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图为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华律师 | |
签订协议限制离婚条款违法应属无效
“读者咨询”王女士问:我的朋友陈女士于去年10月结婚。婚后的陈女士由于担心丈夫变心,遂经过丈夫认可后,双方签订一份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承诺“如果一方首先提起离婚,必须赔偿对方30万元的损失”。请问,陈女士夫妻的这种约定有效吗?
“律师解答”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夫妻双方的这种婚姻自由权是没有条件,不能附有义务的。所以该协议违反我国婚姻自由权的规定,应属无效。
伤者为索赔打官司律师费应自行承担
“读者咨询”马先生问:去年年底,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现在为赔偿一事,我打算起诉肇事司机。为这次诉讼,我花2000元请了一位律师。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我的律师费?
“律师解答”由于律师费并不属于事故中必要支出的费用,所以该损失与本案缺乏因果关系。如果你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对方承担你的律师费,你这项诉讼请求恐怕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财产说不清去向离婚得分对方一半
“读者咨询”王女士问:我丈夫曾向法院起诉要与我离婚,被法院驳回。但之后我们的感情并未好转,我现在想起诉离婚。在上次丈夫起诉要求离婚期间,我申请法院查询了丈夫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表明他在银行存有凭证式国债20万元,存款3000余元,基金账号内可用余额为3万余元。但现在他对这个查询结果不认可,坚持称自己没有存款。请问我能要求分得上次所查询的存款、凭证式国债的本金以及基金当时可用余额的一半吗?
“律师解答”根据你丈夫上次起诉离婚期间法院的查询结果,你丈夫名下有存款等财产,你丈夫虽然对此不予认可,但他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财产不存在,也不能说明其合理的去向,法院会认定他名下的存款、凭证式国债及基金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可分得一半。
车祸中伤者损失无责方不用赔偿
“读者咨询”赵先生问:两个月前,我在坐一辆“黑摩的”回家的途中,与一辆小汽车撞在了一起,我被摔出车外,左脸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小汽车司机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我后来得知,我坐的那辆黑车属无牌上路,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问,我可否提起诉讼,要求黑车司机与小汽车司机共同赔偿我的损失?
“律师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你坐的黑车违反了上述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但黑车司机对造成你损伤的这次交通事故不负责任,因此,你不能要求黑车司机赔偿你的损失。在这起交通事故里,你应向小汽车司机主张权利。
女子网恋遭胁迫结婚这桩婚姻可以撤销的
“读者咨询”钱小姐问:2007年4月,我的朋友阳阳(化名,女)与王明(化名,男)两人通过网络相识。在短暂相处几天后确立恋爱关系,很快王明向阳阳提出结婚请求,阳阳认为双方相处时间过短,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可能对日后生活不利,表示不同意结婚。在遭到阳阳拒绝后,王明便在言语和行动上对阳阳进行威胁、恐吓,强行要求阳阳与其结婚。阳阳出于恐惧,于2007年6月被迫与王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相识到结婚,两人相处不足两月,登记结婚一直向双方家长隐瞒,婚后也未共同居住生活。2007年7月,王明写了一份书面“道歉书”给阳阳,其主要内容为王明承认在婚姻问题上对阳阳进行了威胁,并就该行为对阳阳表示道歉。请问律师,这桩婚姻能否撤销?
“律师解答”婚姻法上的胁迫是指,行为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本案中,阳阳的主观意思为不同意登记结婚,王明对阳阳进行了言语和行为上的要挟,而且其要挟已经导致阳阳违背其真实意愿与王明登记结婚,所以王明的行为已构成胁迫。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阳阳申请撤销其与王明之间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准法院会书面说明理由
“读者咨询”小尤问:半年前,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受重伤,就赔偿一事,现在我欲起诉肇事司机。本来我家人生活就比较困难,这次治病又都是我自己垫付的医疗费,因此,现在早已“囊中空空”。我听说像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请问,如果我的申请未被批准,法院是否会“给个说法”?
“律师解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不能成立
“读者咨询”蒋先生问:今年年初我去一家公司应聘,人力资源部的人告诉我说,我春节后可以上班。但由于我刚刚大学毕业,以前没有过工作经验,所以能否录用得看我的表现,因此,如果要签合同的话,也只能先签试用期的。请问,单位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方如果无故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读者咨询”王先生问:去年10月,我与某商厦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我租赁该商厦一层的两个摊位。签约后,我支付了保证金2.6万元,商厦开了收据并注明款项为定金。此后我突然生病,住院近一个月。出院后就在我准备进行装修时,商厦却将我租赁的两个摊位另外租给他人。我找到商厦问为何将我的摊位另租他人,商厦称因我未及时进场装修,实质上就是我单方解除了合同,所以就将摊位另租了他人。由于我违约在先,定金不退。请问,商厦的说法有道理吗?现在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你与商厦所签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你与商厦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商厦无正当理由将你已租赁的两个摊位另租他人,致使你与商厦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应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担保人被起诉可以追加被告吗?
“读者咨询”王先生问:我于2007年4月向蔡某借钱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时由李某为我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现在蔡某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将我也追加为共同被告,请问法院是否可以在蔡某没有起诉我的情况下,将我追加为共同被告?
“律师解答”法院可以将你追加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为你们的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李某对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应当将你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应计算为劳动时间
“读者咨询”李小姐问:我在一家服装厂工作,因分娩而请假,3个月后产假满后回公司上班。上班后的第2个月,我领到的工资只有往常的70%。我找公司领导询问原因,人事部长解释说,因为我每天提早半小时下班回家给孩子喂奶,没有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领正常工资的70%算是不错的了。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女职工哺乳时间依法应计算为劳动时间,你所在单位人事部长的解释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公司的这种做法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你所说的情况符合该条规定,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按相关法律规定,你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房东暗中将门面转租我可要求赔偿损失吗
“读者咨询”张先生问:我在市中心繁华地段经营一家小酒吧。我和房东签了4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又续租了一年,这续租的一年没有另签书面合同,而且房东涨了价,我也认可。现在一年又到期了,房东推说自已要用,暗地里却将房子转租给了别人。请问我搬店面的损失,如电话、网线的移机,灯箱、店面的装修和潜在客户的流失等等,可以得到赔偿吗?
“律师解答”你不能向房东要求这些损失的赔偿。你和房东之间签订4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你仍续租房屋,并且对房东的涨价予以认可,可以认为是你与房东形成了一个新的租赁合同;但是因为你们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而租赁期间又超过了6个月,法律上将这种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况且你们口头约定的一年租赁期限已满,房东有权利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因此你不能向房东要求赔偿损失。
受蒙骗上当而结婚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读者咨询”刘女士问:我与丈夫结婚不久,就发现他有很多恶习,而且双方性格实在不合,跟他结婚完全是被他的花言巧语蒙骗所致。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同时,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亦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据此,你丈夫通过花言巧语欺骗而与你结婚,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中所列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你可以通过主张离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会先行调解,调解无效,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携带危险品乘公交有可能被治安拘留
“读者咨询”林小姐问:昨天我拿着两大桶汽油,想乘坐公交车,但是所有公交车司机都叫我不要上车,说携带危险品是不好坐公交车的,请问律师,法律上有类似规定吗?
“律师解答”坐飞机、火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不能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这是尽人皆知的常识,同样的,携带危险品上公交车,不仅为公共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肯定也是不行的。事实上,乘坐公交车不能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一直都是有明确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则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携带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至于危险品的范围,常见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除了大家都知道的油漆、燃气罐、易燃胶、汽油、烟花爆竹外,高度酒、打火机气、发胶、气雾杀虫剂等日常用品,也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范畴。对于这些容易被忽视的日常用品,大家要格外留心,曾经有人就因为携带几十个一次性打火机坐公交车而被警方治安处罚。此外,还可以注意携带物品的外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品”的标志,一旦标明就不要携带。
工作中争吵受伤这能否算作工伤
“读者咨询”余先生问:我朋友付银春是一家印染公司职工。一次上班期间,付银春因工作需要去拿铁棒抬布匹,不小心碰到了工友蔡昌贵,两人因而发生争执,后来蔡昌贵的弟弟蔡昌全赶到,用铁棍殴打付银春致伤,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请问律师,这算不算工伤?
“律师解答”付银春工作期间被人殴打致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付银春与工友蔡昌贵发生争执是因工作需要用铁棒抬布,铁棒碰到了蔡昌贵,是工作原因被蔡昌贵的弟弟殴打致伤的,属于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受伤。这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解答者为江苏苏州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主任顾秦华律师,副主任吴琪云律师,张玉华律师,顾小红律师,凌耀元律师,张继昌律师,乔治国律师,钱惠金律师,杨俊华律师,杨丽潜律师) (邹强整理)
(xinyu摘自城市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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