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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出资吸引人才 高层次紧缺人才可获开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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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13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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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记者杨敏
本报讯 近日,高新区印发了《苏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开发资助若干意见》,区域内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获得开发资助。
此次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开发资助的范围是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开发资助的 对象是经省、市、区认定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省、市、区认定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经省、市、区认定的高技能紧缺人才。
开发资助政策有几种类型:
1、对外合作交流资助。用人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到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进行科技交流、开展科研合作等活动,给予资助: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每天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0元的资助。(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每天4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资助。(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每天3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资助。(4)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每天3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资助。(5)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给予每天2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资助。(6)留学回国人员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以上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苏州高新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给予每天1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资助。(7)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给予每天1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资助。(8)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给予每天1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资助。(9)经省、市、区认定的紧缺高技能人才,给予每天1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资助。
2、岗位资助。对区重点扶持发展产业中的高科技成长企业有计划引进的紧缺人才,给予岗位资助: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岗位资助。(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岗位资助。(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岗位资助。(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岗位资助。(5)留学回国人员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苏州高新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岗位资助。(6)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1500元岗位资助。(7)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岗位资助。(8)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岗位资助。(9)经省、市、区认定的紧缺高技能人才,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岗位资助。
3、研修培训。对在高新区工作期间参加在职提高培训的,培训合格后继续留在高新区工作满三年的,对其学费50%部分予以资助(学历教育不在此范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
4、交通资助。在苏州科技城工作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资助。
5、医疗保险资助。给予高层次和紧缺人才资助办理综合医疗保险,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进行一次体检。
6、家庭扶助。对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其子女在高新区范围内入园、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按实际居住地址就近入学的,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优先帮助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至苏州高新区,其配偶有就业要求的优先推荐就业。
7、便捷服务。人事部门开设专门服务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提供便捷的服务。
8、对区域内特殊紧缺人才可不受学历、职称限制。
获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享受本政策。各项资助费用每年年初由各单位申报,区人才办审核,每年发放一次。离开高新区的各项资助自动取消。对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研修培训资助,企业按资助额的50%同步匹配。本意见出台前已在我区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与政策实施后引进的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受资助对象在享受资助期间获更高认定的,可重新提出申请变更资助标准,但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三年。符合省市有关资助政策的,区人才办积极予以争取。对既适用国家、江苏省、苏州市的有关政策,又适用该《若干意见》的单位,一律先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执行后再补充执行本细则。区内政策如有交叉适用,一律执行最优惠条款。
(xinyu摘自城市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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