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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11年女儿非亲生 受骗丈夫愤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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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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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商中尧 通讯员常法)离婚后,丈夫突然得知抚养了11年的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怀着复杂的心情,李先生要求前妻陈女士返还11年的抚养费38700元,并赔偿同等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7月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作出了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并返还原告抚养费23040元及已支付的亲子鉴定费25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婚后生育一女。2007年6月,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凭发票各承担一半,直至女儿工作为止。如男方再婚,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同样承担上述费用。双方协议离婚后,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至2007年8月底,其间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2007年7月6日,原告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作了亲子鉴定,结论是女儿不是原告亲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生育子女,并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原告误将该子女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承担了抚养义务长达11年,被告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配偶身份亲属利益,给原告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损害和精神创伤。原告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小葛摘自苏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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