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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官司该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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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8-2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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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记者邹强 通讯员 张留兵 陆平
本报讯 自称爱犬被邻家的狗狗咬伤,代狗维权的蔡女士一纸诉状将隔壁邻居告上法庭索赔二千余元。昨天下午,虎丘法院受理了这起苏州首个“狗咬狗”官司。
原告蔡小姐在《起诉状》里说,她是在园区上班的一名白 领,家中饲养了一条小型宠物狗。去年3月1日《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她马上去给自己的狗狗办理了 “户口”。今年5月,她隔壁邻居殷某搬了进来,和殷某一起搬进来的还有一条藏獒。 7月13日晚上9点多,蔡小姐带着自家的狗狗出门溜溜,可是她的狗狗一出门,就遭到了在楼道内溜达的藏獒的攻击。藏獒冲上来将狗狗扑倒在地,一口咬在了狗狗的脖子上。蔡小姐好不容易才从藏獒的口中将小狗夺了回来,但此时小狗已经伤痕累累。蔡小姐随即将小狗送到宠物医院进行治疗,花费了治疗费用800元。
蔡小姐说,随后她去找藏獒的主人殷某讨个说法,但对方拒绝支付这笔医疗费用,而且还说了些蔡小姐难以接受的言辞。面对殷某的这种态度,蔡小姐很气愤。她认为,《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市区范围内严禁饲养大型烈性犬。殷某不仅违反了这一规定,而且在其所养的狗咬伤别家的狗时还如此态度。
于是,蔡小姐决定代狗维权,她将殷某告上法庭,要求殷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狗的诊疗费、营养费1000元,车费260元,以及她因此所发生的误工费1000元,索赔总金额为2260元。
“这个狗咬狗的官司非常新颖。 ”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盛震鹏律师说,虽然大家习惯于把宠物看成“人类的朋友”,但它在我国的法律上只能视为一种“物”,属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一种。狗咬狗,在法律上就是别人家的“物”损害了你家的“物”,所以,这桩官司的案由就是“财产损害赔偿”。
(xinyu摘自城市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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