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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老头强奸6龄娃娃 被判八年竟感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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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9-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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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金华 顾军红
本报讯 61岁老者宋某用一元二元这样的“小恩小惠”,多次诱奸1名6龄女童,真是禽兽不如。 9月1日,宋某被吴江法院以强奸罪从重判刑8年。
被告人宋某今年已经61岁,被他奸淫的6岁女童,是租住在他家房屋的房客。 6岁的小女孩跟着父母一起租住在宋某家里。平时父母忙于打工,对孩子疏于照顾,大部分时间,小女孩只能一个人在家独自玩耍。而此时,宋某对这个女童表现出格外的 “关切”来,平时对她“嘘寒问暖”,还不时给她一些糖果、糕点等小零食。
天真的小女孩很快就对这位 “爷爷”产生了好感。无耻的宋某竟然不顾自己的身份和年龄,对这名年仅6岁的女童动了邪念。趁人不备,宋某残忍地奸淫了这个足可以做他孙女的女孩子。事后,宋某给了小女孩一块钱,并吩咐:“要是别人问起钱从哪里来的,要说是妈妈给的。 ”
在此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宋某多次强奸了那名女孩。每次完事后他都不忘塞给她一元二元钱,关照她不能把此事说出去。
很快,女孩就成了村里小卖部的常客,几乎每天都要光顾一两回。出手阔绰的女孩引起了小卖部店主的怀疑,因为女孩的父母平时很节俭,很少给孩子零花钱。店主问她钱从哪里来的,小女孩倒是回答得干脆:妈妈给的。
好奇的店主忍不住去问小姑娘的父母,父母追问女儿零花钱的来源。而孩子的回答却让父母差点晕倒:房东宋某竟然一直以一元二元钱的小恩小惠多次诱奸孩子!愤怒的家长马上报警,宋某被绳之以法。
在法庭上,当被告人宋某听到自己被判刑八年后,竟然十分委屈,大声对法官说:“我只不过做了一分钟的坏事。 ”
法律链接:
《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xinyu摘自城市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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