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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率先系统性立法规范一般行政检查行为 《苏州市行政检查办法》发布
时间:2025-12-02 09:45:42 来源:苏州日报

  昨天(12月1日),苏州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苏州市行政检查办法》,在全国率先对一般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系统性立法规范。这部共五章四十二条的地方规章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优化苏州市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政府治理效能,苏州市司法局起草了《办法》,并于2025年11月3日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科学界定了行政检查的概念和范围。针对过去概念模糊与调查取证界限不清的问题,《办法》第二条明确,行政检查是“了解、掌握、核验”的活动,而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则不适用本办法。这清晰划定了边界,防止“以查代罚”“查处不分”,为基层执法提供了统一遵循。

  《办法》严格规范了检查主体,明晰了第三方协助的边界。针对基层反映的第三方机构违规检查、导致“检查权外包”等乱象,《办法》第九条从立法层面明确禁止检验检测机构、中介机构等非执法主体直接实施检查,严格限定其只能提供技术协助,厘清了权责边界。

  《办法》将“综合查一次”的苏州经验法定化。针对跨部门联合检查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办法》将“三跨”(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检查要求和“四清单”(检查事项清单、联合检查场景清单、正面清单、“免罚轻罚”清单)管理全部纳入法条,实现了改革经验的制度化。同时,明确了“一表通查”等创新举措。

  《办法》细化了全流程程序规范,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从检查前的方案制定、报批、提前告知,到检查中的亮证执法、音像记录,再到检查后的结果告知、分类处置、包容审慎监管,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增设了对公民检查的特别规定,强调要尊重人格尊严,强化了人权保障。

  《办法》大力推动数据共享运用,赋能智慧监管。针对部门数据壁垒导致的“多头检查”问题,《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打破壁垒,推动检查数据互通、结果互认,并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预警高频重复检查。未来,谁查了、查了什么、结果如何,都将在一个在线监管系统里清晰呈现。

  此外,《办法》强化了监督保障机制,构建了在线监管新格局。《办法》第三十五条用九项“禁止行为”为执法人员划定了清晰的“红线”,比如不得接受馈赠、不得转嫁费用、不得挂钩考核等。同时,畅通了12345热线等投诉渠道,并同步建设苏州市行政检查在线监管系统,用技术手段为监督赋能,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周静)

责编:鞠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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