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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在建工案件中率先开展“中立评调+先行判决”机制
时间:2025-12-02 09:45:49 来源:苏州日报

  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大、专业性强、争议点多,发包方与承包方常因零星扣减、技术争议对整体结算僵持不下;司法鉴定周期又长,工程款迟迟不到位,既拖垮企业现金流,也牵连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支付。

  为落实“公正与效率”,护航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以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试水“中立评调+先行判决”解纷机制,唤醒“沉睡”的《民事诉讼法》第156条,把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大幅压降——企业资金活起来,农民工工资有着落。

  截至目前,苏州法院适用“中立评调+先行判决”机制,审前成功调解建设工程案件1095件,先行判决23件,被盘活的不仅是资金,更是企业、工人乃至地方经济的信心。

  建工纠纷高发,呼唤“急救”制度

  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幕墙、智能化到照明,常被层层转包,合同关系密如蛛网;施工过程中,发包方频繁增减项目,承包方则因招标时“漏报”项目自认吃亏,本身就容易引发矛盾。再叠加目前的市场行情,上游资金吃紧,更易引爆下游连环纠纷。

  常熟市某镇商业体项目是该镇一项民生工程,分两期施工,一期于2024年初开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框架施工合同后,因发包方股东意外去世,公司决策陷入混乱,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方随即停工。后续虽更换股东,但承包方已对发包方失去信任,坚决拒绝复工。若不能及时解除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项目将面临烂尾风险。

  “这个案件如果按常规一审、二审流程处理,可能需要一到两年时间。”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翟艳伟表示,建设工程案件矛盾复杂,司法鉴定周期长,对双方的正常经营都会有影响——发包方常因财产保全导致账户被冻结,影响项目推进和新项目启动;承包方则因工程款拖欠,影响资金流转,进而波及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支付,甚至引发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影响社会稳定。

  类似困境也发生在昆山。某建设集团承接某房地产公司住宅项目,合同暂定总造价2.37亿元,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房地产公司支付1.97亿元后,以施工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扣减部分款项,而建设集团则主张存在图纸外增项,要求结算整体工程款约2.74亿元。双方协商无果,建设集团资金陷入困境,银行贷款、材料款、工人工资均无法支付,新项目也无法承接。

  “房地产公司自认尚欠约4800万元,却因其中2900万元存在争议而拒绝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这对我们极不公平。”建设集团代理律师李先生表示,若走正常诉讼程序,至少需要等待一年以上,企业可能等不到判决就已面临倒闭的风险。

  民诉法第156条被“唤醒”,纠纷化解全面提速

  面对建设工程纠纷高发态势,苏州中院主动作为,积极探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率先开展“中立评调+先行判决”解纷机制。

  为此,该院于今年4月25日出台《苏州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立评调+先行判决”解纷模式规范指引(试行)》,建立案件甄别分类机制。由专业人员对建设工程案件进行分类:适宜调解的,快速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出具中立评调报告,为后续审理提供参考;对可通过简易评估确定的部分,引导当事人协商出具评估意见,限缩争议范围;对确需鉴定的,坚持“最小化原则”,精准确定争议点和鉴定范围。

  同时,探索适用先行判决机制,明确三类情形可先行判决:首先是单项诉讼请求中可独立分出且事实清楚的部分;其次是多个并列请求中可独立处理且事实清楚的部分;最后是递进请求中前提事实已查清的部分。适用前,法官需充分释明,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先行判决”的请求和事实,完整回应异议,并保障当事人在剩余部分中的诉讼权利。

  苏州中院还完善程序衔接机制,法官全程参与、跟踪、指导案件。中立评估未能调解的,及时转入先行判决程序;调解中部分达成意向的,可先行调解。开辟先行判决上诉绿色通道,二审优先审理,改判前需了解先行判决与剩余请求的关联性。

  “以往建设工程案件因案情复杂、争议多、鉴定周期长,常常赢了官司却输了企业。”苏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黄源榕表示,“中立评调+先行判决”机制相当于为案件审理提供“快慢车道”,通过调解、评估、先行判决三步走,激活民诉法第156条,提高审判效率,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审判周期大幅压降,企业资金被盘活

  机制落地后,基层法院迅速响应。

  在常熟市某镇商业体项目纠纷案中,常熟法院采用“先行判决”思路,先行固定无争议事项,组织合同清理,要求发包方先行履行无争议债权,缓解承包方资金压力。接着,常熟法院联合当地镇政府,委托建筑行业协会调解,组建由行业专家、特邀调解员和资深法官组成的专业团队,以“先行调解”推动纠纷化解。通过“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从“工程结算”“续建要求”“业主权益”等角度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合同主体变更、施工许可证更换,项目顺利续建。双方达成16项详细协议,涵盖款项支付、工程交接、手续变更等内容,节省诉讼费用10余万元。目前项目已续建完工并进入验收阶段。

  “多亏法院组织‘先行调解’,我们才能快速解除合同,确保项目续建。”发包方负责人表示,若走正常审判程序,项目不仅延期,公司账户被冻结,连工人工资都发不出。

  在“昆山总造价2.37亿元住宅项目”纠纷案中,面对发包方某房地产公司已将涉案建成的房屋大量出售,资金回笼明显,存在转移资产的风险,昆山法院便精准运用先行判决“手术刀”,快速剥离“无争议债权”,明确指出某房地产公司自认并得到对方认可的工程欠款4800万元属于事实清楚的无争议部分。

  在此基础上,法院作出创新性先行裁判:判决某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某建设集团工程款约4100万元(扣除未到期的质保金700万元)及利息,确认某建设集团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增项造价、扣减项等争议事项,法院将另行启动司法鉴定,在后续判决中再作认定。

  一审判决后,某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无争议部分工程款已进入执行阶段,正加速“回家”。

  “若无先行判决,我们不仅面临对方转移资产风险,企业也可能因此倒闭。”建设集团代理律师李先生表示,先行判决挽救了企业。

  此外,“中立评调+先行判决”机制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38岁的马师傅在苏州务工期间因工地安全隐患摔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医疗费高达18万元,家庭陷入困境。因赔偿无果,他无奈将包工头王某及装修公司起诉到虎丘区法院。

  鉴于其伤情复杂、鉴定周期长,虎丘区法院启动先行判决机制,对医疗费、误工费等已查明损失40.47万元作出判决,明确王某承担75%责任;因公司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法院判决公司在王某承担责任范围内就其中的35%共同承担责任。判决后,各方责任清晰,促成调解,马师傅及时获赔,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

  “法院作出先行判决,我们及时拿到救命钱,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马师傅对法院的主动作为、公正司法表示感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恩乾表示,“中立评调+先行判决”不是简单的程序叠加,而是司法主动作为的系统性优化。苏州法院将持续迭代“中立评调+先行判决”机制,把试点做成示范,让每一次法槌落下,都能转化为建筑工地的轰鸣、企业账面的现金流、农民工银行卡的到账提示音,为中国式现代化的苏州样板注入更强劲的司法动能。

  (记者 王小兵)

责编:鞠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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