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减免,最全问答看这里!

时间:2020-03-22 10:37:15 来源:苏州人社

  抗击新冠疫情,已经曙光在望。但是受疫情冲击,很多企业损失不小。苏州对企业的又一轮贴心扶持来了!

  今年2月起,社保费免、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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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苏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哪些?

  A:苏州市贯彻执行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保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各类单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单位,可按照《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苏人保养〔2020〕1号)(以下简称《缓缴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Q:哪些情形不属于减免范围?

  A:(1)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减免范围内。

  (2)职工应缴纳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由用人单位继续按规定代扣代缴。

  (3)生育保险费不列入减免范围,由用人单位继续按规定缴纳。

  Q: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手续?

  A: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各参保单位仍应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不影响职工退休、转移和医保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Q:参保企业类型划分需要企业提交资料吗?类型划分如何确定?

  A: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信、统计、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不需要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如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市社保中心依据市统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省社保中心提供的参加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以及民政部门提供的各类社会组织名单,分类实施减免政策。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大型企业名单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站予以公示。

  Q:参保企业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变更?

  A: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

  经核实确认的企业类型与先期执行不一致的,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金额。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Q:现在补缴2月份以前的社会保险费,能享受减免政策吗?因疫情影响滞后办理参保手续,要补缴减免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能享受减免政策吗?

  A:苏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对应的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因此,现在补缴2020年2月份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能享受减免政策,补缴减免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能享受减免政策。

  Q: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吗?

  A: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天数及起止日期依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对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计划开工时间延期到减免期内的工程项目,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开工日期变更的相关材料后,可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Q:如何查询社会保险费结算数据?

  A: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自助打印设备等渠道查询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金额。

  Q:疫情期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A:新设企业及时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其享受减免政策的月份为参保登记之月至2020年6月,实际享受减免期不足3个月或5个月的,不顺延。

  Q:我单位医疗保险减半政策执行后,单位缴费比例怎么不是4%,而是4.5%?

  A:根据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阶段性降费率前的标准减半征收。2019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9%降低至8%。因此,按阶段性降费率前单位缴费费率9%的一半,即按4.5%的费率征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Q:参保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

  A:苏州市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单位,可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按照《缓缴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Q: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A:申请单位需向统筹地区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并附报申请日前三个月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缴费担保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为减少人群聚集,按照“网上办、不见面”要求,对已通过“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实名认证的申请缓缴企业,通过“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申请办理。如特殊情况可预约办理,申请缓缴企业可通过对外公开的税务咨询电话提前预约,并按预约时间到相应办税厅(点)办理。

  同时申请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单位,应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报缓缴实施方案及公开情况、工会意见等相关材料。人社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并反馈意见。

  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请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送《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日前三个月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缴费担保证明、劳务派遣人员实际用工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明细等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缓缴后,从批准缓缴次月起开始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

  Q:对依据《缓缴实施细则》已经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单位如何处理?

  A:对依据《缓缴实施细则》已经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单位,在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符合规定缓缴条件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Q:缓缴企业在缓缴期间,应注意哪些事项?

  A:(1)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缓缴养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实施方案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履行民主程序,并达成一致意见。缓缴情况应当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发放工资暂时困难情形消失后,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

  (2)企业遇职工发生退休、转移等情形的,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或办理手续。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3)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当在下一个社会保险征缴期内,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疫情终将过去,苏州企业,让我们继续携手而行。

  新闻来源于:苏州人社

(责编: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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