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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5-30 10:15:06 来源:苏州日报

  苏报讯(苏报融媒记者 钱茹冰)《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开始施行。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作解读。

  据介绍,《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类别、管理体制和机制、规划与建设、生活垃圾投放等诸多内容。条例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同时明确,大件垃圾、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骸等,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条例按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全体市民的顺序,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主体的管理职责、义务责任作了规定。

  针对当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推行难、可能出现混收混运的情况,规定了对投放管理责任人,以及收集、运输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分类的拒收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条例同时明确罚则:“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从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包装物减量、绿色消费、绿色办公、推行净菜上市等多个方面对源头减量管理作出规定。在绿色消费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应当设置提示牌,提醒适量点餐。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叉。”

  条例还规定了对社会力量参与的鼓励、对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的扶持、对处置生活垃圾区域的环境补偿等政策,以及加强考核监督和奖励规定。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城管局就违反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规定的处罚等内容答记者问。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将结合实际,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当事人,依法从严实施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将其信息报送至信用管理平台,实施信用惩戒。“将通过正面引导、刚性约束等措施,不折不扣落实条例,保障垃圾分类工作规范运行。”

责编: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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