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咨询电话。该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罐火腿肠,在保质期内,外观正常,可打开后发现其中有一根已经变质,故来电咨询该类情况是否可以向经营者索赔。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依法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为火腿肠在保质期内且外观正常,无法证明经营者存在主观上“明知”的情况,故赔偿金部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建议消费者保存证据,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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