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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新业态消费纠纷案件涌现,消费者维权呈抱团化和公益性
时间:2022-03-15 09:00:44 来源:看苏州客户端

  【看苏州专稿 文/大江】

  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案件不断涌现

  消费者维权呈现抱团化和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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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3月1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苏州市消保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过去一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680余件、审结670余件,受理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8%,审结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1%。

  “一元拍新车”吸引流量,

  拍卖成功后却不能交车,应赔偿差价损失

  2021年5月,一家拍卖公司在某网络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称以一元低价拍卖某品牌全新汽车,该汽车车商指导价为14.98万元。

  市民王某参与拍卖并以22001元拍得此车,但某拍卖公司却以无车为由拒绝交车。于是,王某将该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以“一元”低价吸引消费者,构成欺诈,要求某拍卖公司退还全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拍卖公司认为,该车辆系第三方公司委托拍卖,其对无货不知情,同意退还拍卖款,但应由第三方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某拍卖公司的拍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在买受人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情况下,可选择由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王某可要求拍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而拍卖公司曾在拍卖“竞买须知”约定——“拍卖公司作为委托方的受托人,对交易过程中的和交易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方承担。”因此,拍卖公司认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未对买受人进行提示或说明且减轻了某拍卖公司的责任,故对买受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拍卖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拍卖公司的违约行为仅为未交付汽车,不存在欺诈情形,法院综合专家市场估值意见,判决拍卖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王某案涉车辆的市场差价损失4万余元。

  新业态案件不断涌现

  消费者维权纠纷呈现抱团化和公益性

  随着苏州消费规模扩大、消费结构提档升级,新型消费纠纷不断涌现,消费者法治意识逐步增强,2021年度全市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去年大幅上升。

  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680余件、审结670余件,受理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8%,审结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1%。

  苏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黄源榕介绍,法院受理的案件除了传统消费维权案件之外,出现了大量与当前新业态、新模式相关的案件,如网络直播带货、教育培训、医美整容、宠物盲盒、大数据杀熟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消费维权案件。

  根据苏州市消保委统计,2021年,苏州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4033件,已办结97651件,结案率为85.63%;为消费者免受损失8760.42万元。其中,教育、培训服务投诉4069件,占总服务类投诉10.19%。

  从维权方式上看,呈现出抱团化和公益性。据统计,近年来,消费者抱团维权,共担和分摊成本的情况不断增多,维权系列案件约占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25%。

  苏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黄源榕表示,法律明确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通过公益诉讼或支持诉讼的方式解决受害金额较小、受害者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维权效果。

责编: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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