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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纠纷新规施行,苏州首案宣判!
时间:2022-03-16 18:26:33 来源:看苏州客户端

  【看苏州专稿 文/大江】

  “原告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可以退货退款。”

  3月15日,姑苏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后,苏州法院系统宣判的首案。  

  网购球鞋退货遭拒

  网购平台:平台方非商家,消费者不享受相关权利

  2021年7月份,苏州市民吴先生花了494元(包括14元运费)在某网购APP上购买了一双球鞋。收到货后,吴先生试穿发现,这双球鞋与预期效果存在差异,便向平台方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

  然而,该平台并没有同意吴先生的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吴先生将该平台起诉至姑苏法院。

  在当天庭审中,网购平台方认为,平台方是买卖双方的中间方,并不属于产品厂家,与消费者吴先生不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平台方认为,吴先生应该向球鞋的生产厂家提出相关诉求。

  吴先生则认为,自己从平台方购买的球鞋,不论是购物咨询还是售后咨询,自己一直是与平台方客服人员进行沟通,并没有与厂家进行任何联系。同时,吴先生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该网购平台是不是自营。

  《规定》明确网购平台相关责任

  法院一审宣判吴先生胜诉

  3月15日,最高法制定的《规定》正式施行,对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回应,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虚假刷单合同效力、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依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姑苏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成介绍,法院调查发现,从吴先生的消费和售后过程来看,平台方的行为让消费者足以相信自己是和平台方进行买卖交易,且整个交易和售后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其他卖家。

  “根据《规定》该款条文,平台方所作的相关标识和交易过程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平台方是自营。因此,平台方应承担作为商品销售者的责任。”李成表示。

  那么,吴先生购买的球鞋符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不难看出,吴先生的球鞋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准。”李成表示,作为数字经济下的新业态,平台经济模式在提供全新消费理念和更快捷、更方便、更具分享性的消费方式的同时,也应始终遵循公平、诚信的消费规则,更好推动新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有力保障数字空间的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编:邓本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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