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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及幼儿园入园政策发布
时间:2022-06-05 12:12:28 来源:吴中发布

  重磅!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发布2022年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及幼儿园入园政策,跟着小吴赶紧来看看。

  2022年吴中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以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为指导,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公益普惠,坚持规范管理,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需求,确保公办幼儿园覆盖率在现有基础上持续巩固提高,确保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确保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提高并达到政府责任要求。

  

  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区、镇(街道)要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优化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补齐普惠性资源短板,新增教育资源重点向城镇、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聚区倾斜,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区教育局和各区、镇(街道)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加强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并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需要的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全区各幼儿园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7〕9号)和《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51号)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执行保育教育费浮动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要首先满足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要创设条件,加快服务区制度的实施,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周边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招生对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出生)

  

  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幼儿入园。

  1.具有吴中区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实际居住材料)、家长身份证原件,填写吴中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根据幼儿园提供的网上通道提交报名所需材料,实行线上登记、报名。

  2.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在吴中区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记录材料,填写吴中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根据幼儿园提供的网上通道提交报名所需材料,实行线上登记、报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21〕4号)、省卫健委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方法的通知》(苏卫疾控〔2021〕21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招生要求

  1.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各区、镇(街道)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快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重点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132号)要求,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应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区、镇(街道)要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也纳入服务区管理。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专项检查和分类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203号),切实落实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分类治理和转型升级工作。

  2.切实保障学前教育普惠资源供给。针对目前学前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区、镇(街道)要顾全大局,区域统筹,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尽量满足入园需求,确保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办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规范民办园招生管理。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在现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中巩固完善服务区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三部门《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精神,落实减免政策,对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警察子女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根据《省应急管理厅 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有关精神,统筹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实施办法

  1.招生咨询。自5月30日起,各幼儿园公布接待地点、组织专人接待,公布与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教育网站及时公布2022年苏州吴中区幼儿园招生信息表。

  2.招生报名。吴中区报名时间:6月4日(周六)至6月5日(周日)。各幼儿园组织适龄儿童线上登记报名,并进行材料审核,录取后应发放幼儿入园通知书。

  3.招生管理。各区、镇(街道)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做到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统一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实施看护点分类治理,加大力度推进看护点转型升级管理工作,现存看护点未经批准不得招收新生入园,今年全面做好现存看护点中大班幼儿的分流安置;学位资源相对不足地区,要创造条件在两年内全面落实看护点的清理工作。继续巩固无证园清理销号成果,坚决杜绝无证园抬头。凡没有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取缔。

  吴中区教育局招生咨询服务热线电话:65648441、67681801

  吴中区教育局招生咨询服务窗口地址:吴中区商务中心B栋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6号窗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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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苏州市吴中区幼儿入园报名登记表

  2022年苏州市吴中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继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对全区公办中小学校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吴委办〔2021〕72号)的通知,《2022年苏州市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报苏州市教育局备案、吴中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相关镇(区、街道)协调解决。

  (二)坚持免试就近原则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要保障每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三)坚持公民同招原则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四)坚持优质均衡原则

  根据国家、省、市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把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多校划片、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集团化办学、校际合作等举措,实现学校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进一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充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区域内学校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与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工作要求

  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区教育局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要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依法保障权利

  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区教育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定责任,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镇(区、街道)政府和中小学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等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区教育局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由当地镇(区、街道)政府或区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各镇(区、街道)政府、区教育局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确立全局观念

  区教育局、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各中小学校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规模,均衡教育资源配置,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学位供给,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矛盾。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较高的镇(区、街道),要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民办转成公办、科学减少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或停办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加以整改。要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学校间的新生入学矛盾,区教育局将协同有关镇(区、街道)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三)明确招生范围

  各镇(区、街道)政府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原则,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统筹做好服务片区内学生的入学工作。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学校要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民办学校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辖地政府和区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区招生;其中外来工子弟学校招生严格控制在属地镇(区、街道)区域内,招生纳入属地镇(区、街道)政府统一管理。

  (四)规范招生行为

  各镇(区、街道)要继续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和办法。要根据区域公民办义务教育结构比例、学校核准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审核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区域生源情况,编制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确保全区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5%的调控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开设或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

  民办学校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报名、分类摇号、分类录取”方式,学校向审批其举办的镇(区、街道)政府和区教育局申报校内计划、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面向社会类招生等分类计划以及各类计划的报名对象范围,各类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区域情况、社会需求、学校发展、生源结构等因素审批后方可公布执行。分类计划中,当该类报名人数未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当该类报名人数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所有该类报名人员全部实行该类计划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校内计划、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录取后仍有空余的,全部转为面向社会类计划。面向社会类计划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年实际情况从严控制。民办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区教育局制定。当双(多)胞胎子女填报的学校和计划类别一致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将双(多)胞胎子女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含在各校分类招生计划内)。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开。

  公办中小学入学公告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报属地镇(区、街道)政府部门备案后实施。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方案、简章等事项报审批其举办的镇(区、街道)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审核备案后实施;其中外来工子弟学校按计划招生,招生计划、方案、简章等事项报属地镇(区、街道)政府审批后,报区教育局审核实施。对办学条件和管理较差的外来工子弟学校停止审批招生计划。

  按照国家、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的要求,外来工子弟学校今年起不得招收办学许可证范围以外的学段学生。

  (五)提高吸纳水平

  各镇(区、街道)要结合“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具体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让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保障其享有基本教育公共服务的同城待遇。各镇(区、街道)政府应完善政府职能,不断扩充和挖掘公办学校资源,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学位)比例或数量不断增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加大区域内统筹工作力度,推进外来工子弟学校专项治理,积极扩大公办教育资源,有序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六)关爱特殊儿童

  巩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依法对其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以适宜融合为原则,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安置方式,就近安排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应统筹安排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重度失能、需专人护理等原因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协同残联等相关单位,通过送教(康)上门、送教(康)进康复机构或残疾人之家等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送教学生学籍建在当地特教学校或普通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七)落实优抚政策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96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号)、《关于印发〈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组〔2019〕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联〔2012〕9号)、《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吴中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吴人才办〔2021〕5号)等各类文件有关精神,各地各校要统筹落实好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学工作。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关于苏州市市区台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苏教基〔2004〕54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的通知》(苏委发〔202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来苏人员等各类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八)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各地各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不得将是否具有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苏州市中考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工作,有条件的公办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按规定招收符合转学条件的插班生,接受符合条件的插班转学申请,学校根据空余学位情况依次予以最大限度的安排。涉及外来工子弟学校插班转学申请,必须报属地政府审核通过后再报送教育局办理。

  (九)规范学校收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名义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十)优化服务措施

  各镇(区、街道)政府和中小学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结合疫情防控要求,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更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措施,完善服务办法。2022年公办中小学继续通过电子信息化平台试行地段生入学信息采集工作(2022年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入学信息采集工作纳入吴中区民生服务【吴优办】平台。具体操作详见备注)。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所有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同时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区教育局按照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统一做好2022年积分入学公办学校开放和服务区域公示等相关工作。各校要规范报名信息采集,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和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十一)严肃招生纪律

  各镇(区、街道)政府和中小学要组织招生纪律再学习,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十个严禁”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相关要求。各镇(区、街道)政府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按省教育厅规定做好优抚对象等入学对象的公示工作。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通报处理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导,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违规违纪招生、虚假宣传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停止办学等处理。对于非起始年级掐尖招生的民办学校,可采取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惩处办法。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核心家庭等情况,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四)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具有本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户籍所属镇(区、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原直属学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六)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七)本区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所属镇(区、街道)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原直属学校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材料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吴中区;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镇(区、街道)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九)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执行。

  (十)区教育局和学校对家庭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

  1.小学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吴中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初中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和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

  (2)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吴中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6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二)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或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报名、审核资料。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婴儿出生证等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地镇(区、街道)报名、审核资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婴儿出生证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

  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如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本区入读公办学校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各区域所辖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执行。小学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情况相关材料。初中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④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4.选报民办学校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家庭户籍、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情况以及相关公办学校学位等情况,由所属镇(区、街道)政府根据“相对就近、学位匹配”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5.依据《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府〔2020〕55号)文件精神,继续完善实施大学区辐射制度。

  (三)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5月30日前

  公布《2022年苏州市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6月9日前

  公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片区范围;镇(区、街道)、公办中小学、民办学校服务信息;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发布入学公告,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

  6月10-15日

  小学毕业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地段生信息采集

  6月15-20日

  小学适龄儿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地段生信息采集

  6月25-26日

  (周六至周日)

  公办小学现场审核材料;公办初中现场材料预审

  7月6-31日

  民办学校现场报名、审核材料

  7月18-19日

  公办初中现场审核材料

  7月22-31日

  完成积分入学

  8月15日前

  各小学、初中发放入学通知书

  备注:

  1.参加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间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执行。

  2.2022年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入学信息采集工作纳入吴中区民生服务【吴优办】平台。请提前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吴优办】APP,也可以在手机应用商店中搜索【吴优办】下载安装。注册登录【吴优办】(建议注册人为孩子法定监护人),并完成高级实名认证。待正式报名开始后,点击【吴中入学报名】模块进行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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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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