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老板未经同意,将一名顾客在店内就餐的头像暴露在直播中。店老板的无意之举被顾客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法庭。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店家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向顾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这是我市公开报道的第一起网络直播肖像权维权案例。500元赔偿数额不大,对蓬勃兴起的网络直播而言,是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一块重要的法律基石。
下馆子吃饭,却不知不觉成了“吃播”;去理个发,结果变成造型师的云模特;在公园或景区散步,也有可能在别人的直播间里“跑了趟龙套”……短视频平台以及网红经济的兴起,让全民直播成为风潮。但不少自媒体直播时以顾客为“背景板”,使得顾客的肖像权等受到侵犯。
解锁新场景新模式,不能脱离法治轨道。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尊重顾客和路人不愿“被直播”的权利,是商家和自媒体直播的边界。作为直播的主体,谁打开了直播,谁就应当负主责。不管是商家还是博主,都应对入镜者有告知义务,对明确拒绝者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避免将其纳入直播范围,或做技术处理如消音、打马赛克。
违法成本低、被侵权人主张权利难,是直播侵权事件频现的重要原因。在现实中,即使消费者发现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被侵犯,往往也面临着维权成本高、取证难等问题。遏制“被直播”现象,必须提高违法成本,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网络平台应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科普。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直播管理力度,对严重损害他人权益的违法直播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文/如梦方醒 水清莲动 编辑/严肃 图/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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