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12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9月1日起,将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扩大患重病提取公积金范围、支持物业费提取公积金。
9月1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同时,《通知》规定,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例如,缴存人李某家庭之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房产A和B,如房产A已出售,现在购买房产C,依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核减贷款次数,须提供有房(无房)证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中心以外的单位发放的,另须提供原借款合同。
《通知》还扩大了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重大疾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缴存人因患重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医保定点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医院开具的治疗费用凭证(一年内有效)、银行卡。非缴存人本人患病提取的,还需提供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
《通知》规定,苏州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支付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费发票(一年内有效),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受理日期在2025年9月1日之前的,按《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5年9月1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通知》执行。提取、贷款业务受理日期为缴存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记者 璩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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