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容院、理发店、养生店等商家经常以“免费护理”、“免费体验”、“免单活动”等噱头吸引消费者,实则暗藏套路。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可能面临“一切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风险。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女士在一美容美发店充值办理了会员卡,该店工作人员联系王女士表示店里举办会员福利活动回馈会员,只要交纳4000元项目金即可免费体验各种项目,体验结束后可以退还项目金。得知可以免费做项目,王女士就签订合同,选择了头发护理项目并交纳了项目金4000元。合同中约定王女士需在一年内做完头发护理赠送次数并完成六大高端项目体验(眉眼唇设计、除皱、光电、黄金微针等十个项目任选六个)后可退还项目金,但若未在一年内完成则项目金4000元退至会员卡内,可在店内继续消费使用。然而,王女士最终未能在一年内完成项目体验,按约项目金应退至会员卡内消费,但王女士与商家对于项目金如何消费产生了争议,便诉到太仓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其之前在店内充值1000元办理了会员卡,使用会员卡在店内消费可以享受5折优惠,现4000元项目金退至会员卡内也应享受5折优惠;商家则称王女士未能在一年内完成项目次数是王女士个人原因导致,这笔项目金退至卡内只能按照原价进行消费,无法享受五折优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合同对于退还到会员卡中的4000元系按照原价消费还是按照会员折扣消费并未进行明确记载,考虑到王女士之前已通过充值1000元享受五折会员卡优惠,现王女士参与案涉活动时支付4000元,虽不符合退还项目金的条件,但该金额已远超再次办理五折卡的充值条件。因此,商家将项目金4000元充值到王女士的会员卡后,应当按照五折优惠价格向王女士提供服务。最终,法院在判决中明确4000元退回会员卡后应按照5折优惠提供服务,该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太仓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将消费陷阱伪装成福利活动,吸引消费者参加活动时许下虚假承诺或作出诱导式陈述,在产生纠纷时则“一切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关合同约定如何解释作出了明确回应,有利于引导商家依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胡雪怡)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回到
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