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苏州市税务局获悉,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并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高至1000元。此举将直接惠及我市大量从事临时性、一次性应税交易的自然人,进一步减轻其税收负担。
根据新规,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若单次销售额未达到1000元起征点,则免征增值税;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需按规定就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苏州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举例解释:“例如,一位市民为某公司提供一次设计服务,收取劳务费800元(不含增值税),因未达起征点,则无需缴纳增值税;若收取劳务费1200元,则需就1200元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为“按次纳税”设立了清晰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发生以下六类特定交易时,不适用此次提高的按次起征点标准,而是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含当日)后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并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三是从业人员从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税费申报的;四是自然人作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申报的;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代办税费申报的;六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申报方式上,自然人按次纳税主要有三种便捷途径:一是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当场申报缴纳;二是由法定扣缴义务人(如支付方)在付款时代扣代缴;三是年度内发生应税交易尚未申报缴税的,自然人可于次年6月30日前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记者 陆晓华 通讯员 浦一飞)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回到
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