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昨天正式发布。
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8月28日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在有序实施现房销售方面,意见要求严格现房定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并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定金原则上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购房人应将定金直接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意见明确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规范个人按揭贷款发放,2026年8月28日(含)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按原政策执行;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资金监管账户。
(记者 璩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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